女子产假期间绩效为0遭解雇 背后真相实在令人感到惊愕(2)
2018年5月21日,王某某产假期满正式回去上班。
2018年7月1日,公司向王某某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情形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对此,王某某火速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25万元;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万元;
2018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工资1.42万元;
一个月代通知金8500元;
2018年7月14日至11月5日哺乳期间工资3.17万元;
平均加班工资3.2万元;
周六日加班工资2.2万元。以上共计16.6万元。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5万元及补足产假期间期间工资1.5万元。
对此,公司不服了,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声称,因王某某曾两次工作失误导致采购备料呆滞,单位损失二三十万元。公司以其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与王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王某某却表示,其虽重复提单了,但该订单只涉及4种材料共计3510元,不属于严重损失,而关于2017年2月份订单问题,其已按程序将纸质订单取消表提交给公司,故王某某所主张的严重失职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应按月平均工资8500元的标准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