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产假期间绩效为0遭解雇 背后真相实在令人感到惊愕(3)
一审判决:不得因生育、怀孕等降薪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统计表为公司单方制作,采购单只载明订单信息,无法证明是谁下的订单、有无实际送货、付款及是否有损失,故该两项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关于因王某某原因造成重大损害及具体损失金额的主张。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公司单方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故原审法院对其主张8500元工资标准予以采信。经核算,王某某入职时间超过2年不足2.5年,故公司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500元[计算公式:8500元×2.5个月×2]。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王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其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间绩效工资,故公司应补足支付该期间工资差额。公司不认可,称因王某某该期间休产假,绩效工资为零,故其只需按基本工资6000元标准发放工资。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本案中,王某某休产假前每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故公司以6000元的标准支付其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依法予以补足支付。经核算,公司应依法补足支付王某某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5万元[计算公式:(8500元-6000元)×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