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1万元偷卖妹妹房子给女儿 背后真相实在令人感到惊愕(2)
法院:产权转让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小葱与原告小芹是姑侄关系,小葱除大哥之外无其他近亲属。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当监护人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其中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因此,本案中原告小芹主体是否适格,即是否属于上述有关个人、组织,是案件审理的焦点之一
法官表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适用的是不完全列举,其他符合条件但未在本条列明的个人和组织,比如因血缘亲属关系在感情上最关心关注被监护人的主体,也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认为
▼虽然小芹为未成年人,但其有法定代理人,且二人最有可能了解和保护被监护人小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为确保监护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得到有效落实,不应过分缩限监护人范围,否则在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其他近亲属情况下,被监护人很可能会陷入无合适主体维权的困境,故认定小芹为适格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