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1万元偷卖妹妹房子给女儿 背后真相实在令人感到惊愕(3)
本案中
作为监护人的大哥,出售小葱的房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官表示,本案中小葱生活尚且可以自理,享受残障人士待遇,暂不存在生活困境。大哥将小葱的房产转让给其亲生女儿,实际未收取任何转让款项,该行为并未对小葱产生积极影响,亦并非为了维护小葱的利益。至于小葱能否享受低保待遇,也与大哥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
基于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已超过现实的合理限度,不是以人为本、诚实信用的体现,侵犯了小葱的财产权益
应为无效行为,大哥、小芳协助办理将相应房产份额,过户至小葱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

